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民终12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2月25日生,汉族,安徽省天长市人,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加章,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崇坤,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赛鸥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纬十九路与S333省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顾恒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盖小军,江苏民泰(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鸿鹏程,江苏民泰(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澳矿扬州石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扬子江北路399号商二-商五-106。
法定代表人:周志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运耀,该公司监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赛鸥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澳矿扬州石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20)苏1084民初5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82元,依法减半收取739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开存
审判员 陈少君
审判员 韩 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蔡瑾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