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8)苏民辖终81号
上诉人江苏中源物联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科怡海高新技术发展江苏股份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初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中源物联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实质上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不适用计算机软件纠纷的管辖规定。本案约定仲裁条款的“当地”是指合同签订地江苏中源物联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所在地,仲裁机构约定明确,仲裁协议有效,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即使仲裁协议无效,一审法院并非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
中科怡海高新技术发展江苏股份公司未提交二审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
首先,本案所涉项目为如东县粮库信息化建设项目,该项目的《如东粮食总合同书》第4.2.1约定“按照甲方提供的材料按时完成本合同规定的软件开发工作”,在总合同下的子合同中亦有“软件部署、操作培训和系统实施”内容,故本案属于涉及计算机软件的合同纠纷。
其次,《如东粮食总合同书》第十五条约定,“双方当事人对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效力等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当地市级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并接受其仲裁规则。”该合同对仲裁委员的约定不明,双方又未能达成补充协议,故该仲裁协议无效,本案应按计算机软件民事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发生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指定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发生在南通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纠纷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应当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江苏中源物联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美娟
审判员 刘 莉
审判员 何永宏
书记员 黄晶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