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13民初10502号
原告中科怡海高新技术发展江苏股份公司与被告江苏中源物联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中科怡海高新技术发展江苏股份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科怡海高新技术发展江苏股份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利丹
书记员张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