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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源物联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中科怡海高新技术发展江苏股份公司与江苏中源物联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执5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科怡海高新技术发展江苏股份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源物联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信息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5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中源物联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科怡海高新技术发展江苏股份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以后,申请执行人中科怡海高新技术发展江苏股份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销执行申请后,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5执5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沈 如 审 判 员  蒋 琦 审 判 员  秦四海
法官助理  陆勇华 书 记 员  姜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