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苏民终460号
上诉人中科怡海高新技术发展江苏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怡海公司)因与上诉人江苏中源物联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源公司)信息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初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怡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中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中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中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支付50%的款项,未能支付即构成违约;2.中源公司无权行使不安抗辩权;3.中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余款,应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
中源公司辩称:一审法院已经认定怡海公司存在违约,而我方并未违约,所以也不需要承担怡海公司的利息损失。
中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怡海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怡海公司并未履行合同义务,没有履行后续安装调试及维护保养义务,不具备获取价款的条件;2.一审法院酌情认定中源公司两年的维护费仅为41000元,明显背离基本的市场行情;3.一审法院对合同总金额的认定没有依据,援引的价格结论不符合法定程序;4.一审法院未能认定怡海公司的违约行为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完全错误的
怡海公司辩称:1.一审法院已经查明怡海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交付并经过验收,且进行了培训。2.根据合同约定,只有在中源公司按时支付合同价款的情况下怡海公司才进行两年的免费维保服务。中源公司一直未支付价款,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一审法院认定41次的售后服务费用41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中源公司未按时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我方上诉要求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怡海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中源公司立即归还怡海公司合同款430324.24元、违约金156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为148461元,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30324.2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2.诉讼费用由中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如东县粮食信息化项目(RDGP2014竞039号),分为马塘粮食储备库(以下简称马塘库)、如东县栟茶粮食储备库(河口库)(以下简称河口库)、如东县苴镇粮食储备库(以下简称苴镇库)、如东县栟茶粮食储备库(三角渡)(以下简称三角渡库)、如东县军粮供应站(以下简称兵房库)、如东县掘港粮食储备库(环镇粮站)(以下简称环镇库)六个粮库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统称“2014如东项目”),经如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中源公司采用中科怡海粮食信息综合平台系统软件,中标“2014如东项目”,中标总金额78万元。2014年5月7日,中源公司在如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见证下分别与六个粮库签订《如东县政府集中采购供需合同(货物类)》,其中马塘库交货时间为2014年5月15日前,其他粮库交货时间在6月25日前。中源公司将中标项目中五个粮库(兵房库除外)转包给怡海公司实际履行。2014年5月9日,怡海公司进入马塘库现场施工。当日,中源公司以“管线、设备、开槽数量按实结算”申请变更核减41030.64元。怡海公司提供的马塘库变更申请单记载,2014年5月9日进场,变更事项对原计划2014年5月13日设备进场验收时间没有影响。即马塘库作为先导示范项目,应当率先开工并验收。2014年5月13日,中源公司按约汇付马塘库分项合同签订后3日内应付的50%合同金额77894.5元。2014年5月18日马塘库设备进场验收。
马塘库之后,其余子合同项目实施时,中源公司并未预付50%合同金额。怡海公司在苴镇库于2014年5月22日设备进场,在三角渡库5月28日设备进场,在河口库5月31日设备进场,在环镇库6月5日设备进场,上述分项目均于2014年6月24日进行了设备进场验收。诉讼中,双方对马塘库之外其余子合同未执行预付50%合同金额的因果关系有争议。
2014年9月16日,怡海公司管理部发出“如东项目催款函”,催收分项合同签订后的50%合同金额和项目验收通过后的40%合同金额,共计522838.9元。之后,2014年11月20日,中源公司何旭发送“如东问题反馈”邮件给怡海公司季剑剑,形成一轮“如东问题反馈”邮件往来。何旭在邮件中反映马塘库等5个粮库存在的电源已坏、摄像头安装位置不合理等问题,其中反馈马塘库问题为:5个监控电源已坏、LED屏控制卡问题、音柱不响需要更换等问题。“以上问题,能解决的我都先帮你解决了,但是有几个问题我这边解决不了,麻烦尽快安排处理,因为已经影响验收了,你这边安排好后给我回复。”次日怡海公司回复称“任何事情,都有一个因果先后吧”,“问题卡就卡在中源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上,而且一直不给我们公司明确或说明”。稍后,中源公司回复了一串反问:“马塘库的钱按合同打给你们了吗?马塘库的LED显示屏坏了你们来人修了吗?视频设备不亮了,我带人去排查、更换供电电源,你们做什么了?网络不通了我带人去检查维护,你们呢?来过几次。这些,是谁在没按合同办事”等。
2016年11月2日,中源公司给怡海公司陆波发送“中源往来对账表”邮件,称“项目实际发生额508222.48元,已付131849.50元。现在有异议的地方有两块:一是2014年帮助你那边打单的陪标费。二是这边库方其他费用支出以及售后服务(附件分别红字标注)”,“我是这样考虑的,原来的费用该怎么算就怎么算,这次智能化升级的软件部分另外签订采购协议,相关费用按照我俩商定的来落实,原则上你那边不吃亏,这边也说得过去”。“如果可以,我就按照以上这个方案执行,我来负责这边的沟通,早点把问题解决掉拉倒”。2016年11月7日,中源公司给怡海公司陆波发送了包含“粮库智能化升级项目采购协议”和“如东县粮库信息化建设项目补充协议”两个附件的邮件,未见怡海公司的反馈。
2018年1月,怡海公司向一审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诉讼中,怡海公司同意从涉案款项中扣除其他合作所产生款项53955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有争议的事实,主要有三项:
争议一,马塘库之后,其余子合同项目实施时,中源公司未预付50%合同金额的原因,该争议是最核心的争议。
怡海公司在对方不执行预付50%合同金额的情形下,继续执行了其余4个子合同项目的设备进场义务。对此,怡海公司在民事起诉状、庭审中均未说明具体原因。怡海公司以参与项目建设的吴冰、吕万路于2014年6月10日获得马塘库表扬信来否认马塘库施工冲突事件。中源公司主张:2014年5月马塘库施工期间,唐成辉带队的施工人员未能按照横平竖直、直角安装直角弯头等基本标准进行施工导致部分线路裸露在外,马塘库业主方要求施工人员即刻返工被拒绝,即施工冲突事件,后通过更换施工队才完成施工。由于施工冲突及当初施工质量引发后续一系列付款、结算问题。马塘库施工冲突事件,直接导致了后续子合同项目未再执行预付50%合同金额。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马塘库施工冲突事件,基于以下证据和事实,同意中源公司的该事实主张。一是“如东问题反馈”邮件与“马塘粮库线路施工整改要求通知”相互印证,说明马塘库施工质量差;二是中源公司针对马塘施工冲突事件的通知函涉及具体人物、事件,怡海公司始终未说明当初施工人员信息;三是怡海公司在施工周期结束后的2014年9月催款引发邮件互怼,面对中源公司一串反问,怡海公司再无下文。
关于怡海公司获得的表扬信。一审法院认为,马塘库是整个如东项目的前期示范工程,对各方有重要意义。表扬信也是基于马塘库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示范作用而产生。发生施工冲突事件后仍能按时完成,更值得表扬。且5月施工冲突事件与6月10日的表扬信,在时间上并无冲突,没有排斥关系。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怡海公司主张中源公司违约在先的依据不足。
争议二,怡海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完成度。
投标文件是双方合同内容,投标文件规定总价包括设备、安装调试、技术服务等。因此,中源公司主张怡海公司履行合同不完全、交付货物不完整,没有进行后续的安装调试及维护保养。
关于质保维护义务。2014年11月21日11:56,怡海公司季剑剑回复中源公司何旭邮件表明怡海公司未提供质保维护义务属实。
本院认为:
一、一审法院确定的中源公司应支付的合同价款并无不当
首先,对于涉案除马塘库之外四个库的工程,怡海公司均提供了相应设备这一事实,中源公司并无异议,其仅是认为怡海公司未履行后续安装调试及维护保养义务。因此,其中涉及四个库中的设备款中源公司应当向怡海公司支付。其次,关于涉案项目合同价款的具体金额。中源公司在2016年11月2日发送的“中源往来对账表”邮件中明确实际发生额508222.48元,而怡海公司在本案起诉状中确认,最终审定价格为508218.74元,两者之间仅相差3.74元。说明怡海公司和中源公司对涉案合同总价款具体数额均有明确的认知,且并不存在较大差异。最后,关于中源公司应扣除的维保费用。中源公司提交了记录详实的服务记录单41份,在中源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具体费用的情形下,一审法院酌定每次服务费用1000元,共计服务费41000元,占项目总金额的百分之九左右(41000/(508218.74-53955)),并无明显失当,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中源公司所提交的其他维修保养清单,因其中设备数量与实际情况相差较大,且中源公司并无其他证据相佐证,因此一审法院未予认定并无不当。对于中源公司所称购买无锡中科智远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软件花费62000元。在一审法院现场勘验时,现场使用软件并非中源公司所称无锡中科智远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软件,故在中源公司无进一步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形下,一审法院未支持中源公司关于软件费用的主张,亦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在怡海公司主张的合同价款中,扣除双方认可的前期款项53955元及酌定的维护费用41000元,确认中源公司应支付的合同价款为335369.24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中源公司无需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首先,关于怡海公司在马塘库施工工程中是否存在冲突以及冲突产生的原因,一审中中源公司已经提交了通知函等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对此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本院对一审法院的认定结果予以确认。其次,在马塘库工程之后,在中源公司未按合同支付50%预付款的情形下,怡海公司仍继续执行了其余4个子合同项目的设备进场义务,可以认为其用实际行为接受了中源公司延期支付相关合同价款。在涉案项目验收之后,中源公司与怡海公司又因售后维保等事项的费用进行了多次沟通,且怡海公司的邮件内容表明其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保义务,因此并不能简单认为中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即构成违约,故一审法院未支持怡海公司要求中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的主张,并无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怡海公司与中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关于交付货物不完整,主要涉及系统管理软件62000元的问题。中源公司主张怡海公司未提供管理平台软件,导致中源公司另行采购了无锡中科智远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软件花费62000元。为此,中源公司还质疑怡海公司是否提供了培训服务。2018年12月19日,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到如东马塘库现场勘验电脑所使用软件。经查,既非约定怡海公司的软件,也不是中源公司主张的无锡中科智远科技有限公司的软件,而是中源公司自己的管理软件。勘验表明粮库电脑上的“中源数字管理平台”的安装时间是2016年11月30日。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2016年11月20日中源公司建议粮库智能化升级项目继续采购怡海公司软件以解决纠纷的邮件,可以推知采购事宜未落实。因为整个系统升级的需要,中源公司应该替换了原来的软件。中源公司就怡海公司未提供软件、质疑培训服务真实性的抗辩不成立。
争议三,中源公司承担质保维护的支出。
中源公司提供的46份服务记录单,详细记载客户名称、接单日期、服务工程师、需求描述,并由客户方签字确认。经统计其中41次均指向涉案五个粮库。2018年9月28日,中源公司补充其售后服务支出的证据:包括监控、软件、线材、施工、服务5类,其中41次售后服务数量与统计的服务记录单一致。其余项目内容在售后服务记录单中无迹可循。据此,中源公司主张的服务支出中41次服务成本应予认定,经庭审质证可按1000元/次估算为41000元在合同金额中折抵。至于中源公司主张的其他维护支出,在售后服务记录单中绝大部分无迹可循,且项目后续又升级改造,中源公司未予区分,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因怡海公司在马塘库施工中与业主冲突在先,施工质量问题导致中源公司行使不安抗辩停止执行预付条款,怡海公司以继续履行行为予以确认。因此,在马塘库之后,其余子合同项目中,中源公司未预付50%合同款不构成违约。因怡海公司未履行质保义务,双方对项目结算应扣除的维护支出未达成一致,怡海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不予支持。现怡海公司主张欠款,在扣除前期款项53955元和合理维护支出41000元后,中源公司应予支付。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中源公司给付怡海公司欠款335369.24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怡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1148元,由怡海公司承担6060元,中源公司承担5088元。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中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相应合同价款,如应支付一审法院确定的相关费用是否适当;2.中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330元,由中源公司负担3800元,怡海公司负担25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魏 明
审 判 员 史 蕾
审 判 员 张长琦
法官助理 顾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