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23民初3294号
原告:**,女,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系黄子平之妻。
原告:**,男,199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系黄子平之子。
原告:黄某,男,200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系黄子平之子。
法定代理人:**,女,系黄某之母。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一波,安化县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海,安化县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湖南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镇泉源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秀,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宪,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冷水江市安然民用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锑都中路36号。
法定代表人:钟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邵华,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球林,湖南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与被告湖南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丰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经原告方申请依法追加冷水江市安然民用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然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案已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方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85144元;2、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人丰公司承建国电能源湖南安化芙蓉山50MW风电场北区场内道路及风机、箱变基础施工工程,项目负责人晏毅。黄子平受聘在此工地内负责角炮清理等工作,工资均由项目负责人经手给付。2018年11月4日,项目负责人晏毅通知黄子平到工地把一些机械设备拆除拖离工地,黄子平与工友罗功明将机械设备拆除后再拖回,在运输过程中,黄子平驾驶湘HE××**小车不幸翻到近200米高的公路下,造成黄子平、罗功明受伤,车辆报废的单方交通事故。黄子平受伤后,先后在安化县第二人民医院、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颅脑损伤、颅骨损伤、脊髓损失、多发性肋骨骨折、肺挫伤等。经治疗后截肢瘫痪,共花费医疗费17万余元。2020年6月2日不幸逝世。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及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
本案庭审中,原告方坚持主张本案争议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系原告方对其民事权利主张的选择,而劳动关系的确认依法需要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原告方依法应先行申请劳动仲裁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 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肖智明
书 记 员  刘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