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德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2执保439号
申请人:湖南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镇泉源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184356529U。
法定代表人:刘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琦琦,广东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涤栩,广东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株洲德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云田乡五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058026385L。
法定代表人:张建龙。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株洲德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株洲德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297.915877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文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