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执225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镇泉源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敏,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1)湘0211民初25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扣留(提取)、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留、扣押的,应当在控制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控制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昀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张轶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徐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