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执22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镇泉源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敏,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申请执行人湖南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211民初25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6日、2021年10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股票、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辆车牌为BA×××××天籁牌车辆,本案已依法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分别于2021年8月27日、2021年8月30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查询了执行人公积金、保险的缴存情况,于2021年9月3日向株洲市国土资源档案馆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10月2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及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同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10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本金为1573977元,已执行到位0元,全部金额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昀
审 判 员  张轶强
审 判 员  张 侣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 剑
书 记 员  徐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