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2575号

申请人:湖南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镇泉源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宪,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代签诉讼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艳,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原告湖南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600,426元的财产。申请人湖南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该申请向本院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1,600,426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易 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实习法官助理陶纯

书记员 周颖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