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02执35号
申请人:湖南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镇泉源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184356529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株洲德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云田乡五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058026385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湖南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德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202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湖南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202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文 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