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2529民初643号
原告:正镶****电力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2959463216XH。
法定代表人: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某,内蒙古阿古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正镶白旗宏源热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29341422869T。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正镶****电力建设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正镶白旗宏源热力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正镶****电力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且双方就本案的债权债务已经全部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正镶****电力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镶****电力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94.12元,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收取计2797.06元,由原告正镶****电力建设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马海龙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 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