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县集安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与集贤县集安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国网黑龙江集贤县电力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521民初3226号
原告:***,男,1956年12月11日出生,现住双鸭山市。
被告:集贤县集安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安邦街南25号。
法定代表人:周连凤,该公司经理。
被告:国网黑龙江集贤县电力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安邦街15号。
法定代表人:原向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集贤县集安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国网黑龙江集贤县电力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