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雷泽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乐东雷泽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乐东黎族自治县卡法林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9027执10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乐东雷泽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卡法林场职工宿舍楼1栋202房。
法定代表:林方务,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乐东黎族自治县卡法林场。住所地:乐东黎族自治县卡法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320166185XY。
法定代表人:林赐梁,该林场场长。
申请执行人乐东雷泽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东黎族自治县卡法林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9)琼9027民初65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乐东黎族自治县卡法林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欠款793306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91230元(利率按照年6%计算,从2017年1月17日计算至欠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2月17日止的利息为91230元),二项共计884536元给原告乐东雷泽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乐东雷泽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93303元及利息91230元(暂计)。本院立案受理执行,案号:(2019)琼9027执587号,2019年12月11日,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作出(2019)琼9027执586号执行裁定终结该案执行。2020年10月14日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已依法向被执行人乐东黎族自治县卡法林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限期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乐东雷泽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东黎族自治县卡法林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乐东黎族自治县卡法林场欠申请执行人乐东雷泽实业开发有限公司793306元元工程款及利息(利率按照年6%计算,自2017年1月17日计算至欠款支付完毕);二、被执行人乐东黎族自治县卡法林场应于2021年1月30日前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乐东雷泽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44851.27元。余款748454.73元及利息(利率按照年6%计算,自2017年1月17日计算至欠款支付完毕)被执行人乐东黎族自治县卡法林场于2022年起,每年1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乐东雷泽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143000元直至债权清偿为止;三、申请执行人乐东雷泽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乐东黎族自治县卡法林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四、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乐东黎族自治县卡法林场承担(以执行到位金额计算);五、如被执行人乐东黎族自治县卡法林场未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乐东雷泽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可申请恢复执行,并要求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申请执行人乐东雷泽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2020年12月17日,被执行人乐东黎族自治县卡法林场将执行费50元缴入国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乐东雷泽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东黎族自治县卡法林场达成执行和解后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琼9027执1014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各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滕艺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皓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