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982民初2032号
原告:甘肃恒瑞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0639093422。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
被告:敦煌市****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982MA738TFA2X。
经营者:姚丽,系酒店总经理。
原告甘肃恒瑞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敦煌市****酒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受理。案件受理后,原告甘肃恒瑞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甘肃恒瑞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恒瑞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甘肃恒瑞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