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恒瑞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敦煌市北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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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7)甘0902民初471号原告:甘肃恒瑞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古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被告:敦煌市北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戴生轩,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甘肃恒瑞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戴文洲、敦煌市北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原告恒瑞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恒瑞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恒瑞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5元,由原告甘肃恒瑞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二O一七年四月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