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方建设集团珲春有限公司

珲春筑成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东方建设集团珲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2404执709号
申请执行人:珲春筑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市。
被执行人:河南东方建设集团珲春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珲春筑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东方建设集团珲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珲春筑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吉2404执7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员  王学斌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继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