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吉2404执710号
珲春筑成建材有限公司、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河南东方建设集团珲春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珲春筑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河南东方建设集团珲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6)吉2404民初22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本金428011元及其利息,案件受理费3881元,申请执行费632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河南东方建设集团珲春有限公司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珲春筑成建材有限公司同意结案。被执行人珲春筑成建材有限公司已履行(2016)吉2404民初22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7)吉2404执710号申请执行人珲春筑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河南东方建设集团珲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