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106执708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绿园融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鹏,董事长。
被执行人郝民,现住长春市净月区。
被执行人路飞,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王淼,现住长春市。
被执行人赵明芳,现住长春市。
被执行人于海泽,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执行人关健,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执行人长春市众一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农安县。
法定代表人:于海泽。
被执行人长春市昊佳洋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明芳。
被执行人长春象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农安县。
法定代表人:郝民。
被执行人长春市帕尔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农安县合隆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郝民。
申请执行人长春绿园融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郝民、路飞、王淼、赵明芳、于海泽、关健、长春市众一塑钢门窗有限公司、长春市昊佳洋经贸有限公司、长春象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长春市帕尔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7)吉0106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已收到全部执行款,现向法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郝民、路飞、王淼、赵明芳、于海泽、关健、长春市众一塑钢门窗有限公司、长春市昊佳洋经贸有限公司、长春象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长春市帕尔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
二、终结本院(2018)吉0106执7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沈 影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小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