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象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春象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92民初319号
原告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象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合隆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郝民,男,1966年10月17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路飞,女,1968年12月3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孙梦依,女,1990年8月2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审理原告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象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郝民、路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春象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郝民、路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20元减半收取9710元,由原告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多娇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