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乌拉特中旗弘大送变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与内蒙古乌拉特中旗弘大送变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5)德城民初字第381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乌拉特中旗弘大送变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孟吉民 审判员  贾向民 审判员  王 剑
书记员  刘家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