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1026执18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沁水县程通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胡底乡七坡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沁水县程通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秦农银行港务支行设有账户,账号: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秦农银行港务支行账户内存款72117.29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