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1026执183-1号
申请执行人:沁水县程通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胡底乡七坡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0日生效的(2016)晋10民终13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沁水县程通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125103.2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539元,执行费18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安泽县交警队有余款61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在安泽县交警队余款614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张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