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来县泰和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泰来县泰和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齐齐哈尔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泰执字第444号
申请执行人泰来县泰和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来县。
委托代理人齐伟。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泰来县泰和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齐齐哈尔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民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泰来县泰和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欠款本息合计2417503.1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泰来县泰和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也未能提供齐齐哈尔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5)泰执字第4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泰来县泰和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齐齐哈尔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泰来县泰和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泰来县泰和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