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来县泰和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泰来县泰和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渤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224执异12号
案外人***,女,1953年11月28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
申请执行人泰来县泰和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原法定代表人***,男,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渤丰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泰来县泰和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渤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渤丰公司开发的座落于泰来县经典小区7号楼一单元1002室。案外人***于2018年9月19日,对本院查封渤丰公司房屋的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2013年5月4日,***与渤丰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了渤丰公司开发的泰来县经典小区七号楼一单元1002室,并以***丈夫*****向渤丰公司交付了189056元的首付款。2013年5月14日,***又向渤丰公司交纳80000元购房款,2014年12月17日,***向渤丰公司交纳了剩余全部购房款。异议人系购房在先,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房屋在后,因开发商未给办理网签手续,导致***无法过户。***认为,现法院查封的泰来县经典小区7号楼一单元1002室,系***合法取得的财产,故该查封行为侵犯了***的合法权益,请求解除对***所有泰来县经典小区7号楼一单元1002室的查封。
案外人***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户口簿及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与***系夫妻关系;证据2、2013年5月4日渤丰公司出具的***向渤丰公司交纳189056元购房款的收据一张;证据3、泰来县龙江银行出具***向渤丰公司财会人员账户汇款80000元的客户回执单一份;证据4、渤丰公司出具的收取***交纳购楼余款170000元收据一张;证据5、2014年12月5日渤丰公司出具了一张收取***物业费、灯费、垃圾清运费及电梯费2420元的收据一张,证明其已实际居住;证据6、泰来县房屋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收取***物业维修资金5044元的收据一张;证据7、2014年12月18日齐齐哈尔市兴胜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收取***2014年-2015年热力费2542元的收据一张;证据8、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证明***交纳了购房税款20067.19元。
本院认为,通过审查案外人***提供的上述证据,以上证据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充分证明了***在本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取得被执行人渤丰公司开发的泰来县经典小区7号楼1单元1002室所有权的事实成立。案外人***的异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案外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解除对泰来县经典小区7号楼1单元1002室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陶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