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来县泰和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泰执字第470号
申请执行人付**,住所地泰来县内蒙古赤峰市。
被执行人泰来县泰和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来县泰来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司机,住所地泰来县。
被执行人***,住所地泰来县。
付**与泰来县泰和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付**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泰来县泰和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人民币341673.46元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协议约定自动履行了200000元,现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5)泰执字第4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付**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泰来县泰和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泰来县泰和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付**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付**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