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来县泰和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北晟电气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来县泰和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204执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北晟电气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泰来县泰和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甲,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北晟电气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来县泰和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2017)黑0204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9月7日依法裁定扣划被执行人泰来县泰和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支行23001627451050501587号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6,751.00元【其中货款人民币280,948.00元、利息损失35,645.00元、案件受理费6,048.00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16,***3.00元+6,048.00元=322,641.00元×0.0175÷100×338天(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6日止)=19,084.00元、执行费5,026.00元,合计346,751.00元)抵偿债务。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4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睿二〇一八年九月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