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5民初1533号之一
原告:***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月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重,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月,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网信未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涛,董事长。
原告***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网信未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本院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868.20元,减半收取计33,934.10元,由原告***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静深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史闰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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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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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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