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网信未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东方匹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网信未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6民初27745号

原告(反诉被告):东方匹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费春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旭东,北京市圣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晨阳,北京市圣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网信未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兴华工业小区1区66号。

法定代表人:李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芹,北京市东卫(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东方匹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匹克公司)与被告北京网信未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信未来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方匹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旭东、胡晨阳及被告网信未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芹、张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方匹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采购合同》中逾期未付的货款603 277.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签订门禁一卡通设备合同,为天坛医院迁建工程所用(以下简称“天坛项目”)。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向被告供货,原告共计订货货物价值1 355 181元,其中包含2套软件14
570元,而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了义务,而被告只支付了751 903.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尚有603 277.5元未支付,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未付的603
277.5元。

网信未来公司辩称:欠付货款金额计算有误;我公司与东方匹克公司共计三批次订货,共计2
054 521元,三次订货总计实际到货954 911元,第三次订货仅到货一套设备且严重延误,后全部退货。东方匹克公司提供的加密软件14 570元不在供货单中,我方已经实际使用,同意将该笔款项计算到供货金额中。东方匹克公司所诉385 700元货物非张镭本人签收。我公司实际已经支付887 095.1元,现在欠付82 385.7元。但该笔费用不同意支付,因为东方匹克公司没有提供相应介质、密钥、序列号,也没有提供培训,交货存在延误,充值机等都不是我方订货的品牌,故没有达到付款条件,我方不同意支付后续款项,我方已经多付了款项。

网信未来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要求退回反诉被告提供的45台“859”型号售饭机并返还对应货款105
750元、退回5台“I5300”消费查询机、5台“I5200”消费充值机并返还对应货款计117 500元、退回反诉被告提供的一卡通集成平台软件(PK-OCV10.0)返还对应货款计7050元;2.要求反诉被告返还已退货、将退货货值定金136 187.2元;3.要求反诉被告承担延迟交货的误期赔偿金ll 969.38元;4.要求反诉被告依据合同承担购买以上正版产品的货物差值55 750元及定制软件40 500元;5.要求反诉被告提供PKL320DLS磁力锁合格证;6.要求反诉被告提供( PK-KSVl.0)加密软件及加密密钥,提供正版下载地址或安装介质、序列号、产品说明书;7.要求终止反诉被告对已供设备5年维护和质保、并按照判定的已供货物货值总额的5%退还维护质保费,以确保已供货物的正常维保服务;8.要求被告承担反诉原告律师费6万元;9.要求反诉被告承担本案的反诉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16日,反诉原被告签订采购编号为21071116001TTYY合同,约定由反诉被告就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迁建工程一卡通项目作为供货方向反诉原告供货,自2017年11月20日至2017年12月18日间,反诉原告共计三批次订货,总金额2 054 521元,合同实际履行中首次11月20日订单货物中有加密软件PK-KSVl.0及一卡通集成平台软件PK-OCV10.0、第二次11月27日订单订有自助充值机(PK-I5200)、余额查询机(PK-I5300)各5台、售饭机(PK-859) 45台应于下单后15个工作日到货,但实际至2018年6月6日第二批订单才陆续到货延期6个月。设备在安装运行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不能正常运行,反诉被告多次维修调试未果,无奈情况下反诉原告与生产厂家深圳披克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联络,被告知以上设备非深圳披克生产(消费机及消费充值机从直接外观即可以判定)、厂家未对消费管理软件PK-OVC10.0(消费充值机)提供过定制服务、CPU读卡器虽为厂家提供,但读卡器固件程序被改写,厂家也未对读卡器读取北京通CPU卡提供过定制服务。反诉被告2018年9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声称我公司另一供货商提供的设备侵犯了其知识产权“一卡通Vl.0”,至此,我们才知晓反诉被告提供的软件不是定制产品,设备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不言而喻,即反诉被告提供的部分设备非反诉原告定制设备,不符合合同关于订货设备的约定,且不能正常运行,无奈反诉原告又向第三方进行了再订购,同时为保证原数据与新正版设备的数据衔接进行了软件定制,增加资金支出。第三次订单也远远迟于2018年1月9日到货的约定,实际于2018年6月6日才到货,且不是深圳披克公司生产的设备在 2018年6月14日被退回。

由于反诉被告的公司简介曾以深圳披克科技有限公司驻北京办事处的名义提供非披克设备,且(披克)二字早已被深圳披克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深圳披克科技有限公司了解情况后,责令其更改公司名称,并撤销了反诉被告的代理商资质。反诉被告于2018年12月24日由北京东方披克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匹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并于2019年1月单方面中断了与我方的所有技术支持及维保服务。鉴于以上情况,现反诉被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维保和质保义务。反诉被告以上行为均属违约,给反诉原告在项目中的履行造成恶劣影响,应依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收回其非正版货物退还货款,返还定金,承担损失,并故诉如所请。

东方匹克公司对网信未来公司的反诉辩称:网信未来公司的反诉请求我方均不认可。反诉原告从未向我方书面要求退回产品,也从未提出问题;第二项反诉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反诉原告要求我方承担武器赔偿金没有依据,当场是不允许有存货的,当时是按照反诉原告要求进场的;反诉原告未向我方发放任何通知要求解除合同;合格证是随同包装一起到现场的,不需要单独提供,反诉原告在安装、使用过程中也从未联系我方;加密软件是我方开发的,现场我方已经安装,2018年10月至今已经使用两年多了;第七项及第八项反诉请求没有合同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11月16日,北京东方披克科技有公司(卖方)与网信未来公司(买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本采购合同的项目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迁建工程一卡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要求(功能清单见“附件一”);交货时间:依据23.2条约定;交货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19号天坛医院(新址);在交货前,卖方应让制造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卖方/厂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采购合同规定的合格证明,合格证明是付款时提交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根据情况向买方提供;货物抵现场后,买方应尽快与卖方约定时间和地点开箱,对货物的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初步验收,双方应签署《产品到货验收单》。如果买方发现货物规格或数量与采购合同不符,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清单和质量合格证;卖方应在货物交付和服务完成后,为采购合同支付的需要,根据本采购合同条款第23条(支付条款)的规定,向买方提交该支付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卖方被要求按照采购合同附件的规定,提供下列服务:(1)实施所供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试运行;(2)提供货物所需备件和专用工具;(3)为所供货物提供详细的技术文件;(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提供维修和技术支持,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采购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5)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被修理或更换的货物或部件从出厂地或进口港/地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费、人工费、税费等全部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采购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根据买方检验结果,如果卖方所提供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采购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在采购合同条款第21条或采购合同的其他地方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采购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用符合采购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采购合同条款第21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4)赔偿买方的损失:a)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7)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采购合同款中扣回索赔金额;b)如果卖方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采购合同规定,卖方将自负费用、对其进行改进、修正、更换、增补,以使其满足采购合同的要求。如果这种改进、修正、更换、增补仍不能满足采购合同的要求,买方将根据采购合同条款扣除卖方的采购合同款;23.付款:23.2订货通知单发出3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本批订货通知单金额的30%作为定金,定金到帐卖方开始备货,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货并发货至交货地点;23.3买方按每批次的交货验收合格数量,在每批次验收完成确认收货并签收《产品到货验收单》,卖方按收到货款的金额向买方开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该批次货物的50%剩余款项;26.采购合同修改:26.1任何对采购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27.卖方履约延误:27.1买方应按照买卖双方约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采购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和提供服务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由双方认可;27.2除了采购合同条款第29条的情况外,除非延期是根据采购合同条款第27.1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拖延交货和提供服务,将按采购合同条款第28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28误期赂偿费:28.1除采购合同条款第30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采购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采购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采购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十(10%)。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采购合同条款第29条的规定终止采购合同。28.2除采购合同条款第30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买方没有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货款,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支付货物价款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直至支付该笔货款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采购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十(10%)。29违约解除采购合同:29.1由于卖方违约发生如下情况,买方有权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解除部分或全部采购合同,该书面形式通知到达卖方后生效。(1)如果卖方未能在采购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根据采购合同条款第27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或服务;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采购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29.2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9.1条的规定,解除了全部或部分采购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服务或类似的货物/服务,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采购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网信未来公司共计订货三次,2017年11月20日订单费用总计542 185元,2017年11月27日订单费用总计1 061 700元,2017年12月18日订单费用总计450 636元,订货总金额为2 054 521元。东方匹克公司提供货物签收单,欲证明网信未来公司实际收货1 355
181元(包含2套软件14 570元)。网信未来公司称,三次订货总计实际到货96 948元(包含2套软件14 570元),2套软件已经实际使用,不认可张雷签收的385 700元货物,第三次订购货物严重逾期到货,已经于2018年6月14日退回。双方明确上述提到的2套软件系第一批订单中的加密软件PK-KSV1.0和一卡通集成平台软件PK-OVC10.0。网信未来公司称其已付货款887 095.1元,东方匹克公司认可收到货款751 903.5元,收到定金135 190.8元。东方匹克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四张,显示:2017年11月20日,网信未来公司付款162 655.5元;2017年11月27日,网信未来公司付款318 510元;2017年12月18日,网信未来公司付款135 190.8元;2018年2月9日,网信未来公司付款270 738元。

网信未来公司称2017年11月2日,订购的自助充值机(PK-I5200)、余额查询机( PK-I5300)各5台、售饭机(PK-859)
45台应于下单后15个工作日到货,但实际自主充值机及余额查询机于2018年6月6日到货,售饭机2018年6月27日到货。上述设备在安装运行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不能正常运行,东方匹克公司多次维修调试未果,其公司与生产厂家深圳披克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联络,被告知以上设备非深圳披克生产,网信未来公司提交《深圳市披克科技有限公司鉴定报告》、售后维护单、邮件及往来函件欲证明其上述主张。网信未来公司提交其于2019年4月3日与案外人北京中科鼎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采购合同》及发票,欲证明因东方匹克公司提供非正版货物导致其重新订货,并为使原数据与新设备衔接,定制了相应软件,额外支出118 750元。网信未来公司主张东方匹克公司应承担购买以上正版产品的货物差值55
750元及定制软件40 500元。

2018年12月24日,北京东方披克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东方匹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2019年1月11日,网信未来公司致东方匹克公司《关于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天坛医院迁建一卡通项目工程验收工作联系函》,载明:贵司提供的消费充值系统于2018年10月5日开始运行,截止2018年12月26日24点已经试运行84天,支付宝共计充值11242笔,充值共计1 527 130.05元,而我方消费系统中显示支付宝充值金额为1 534 245.05元,共计差额已经有7115元。此问题影响极大,院方要求我方立即整改、弥补系统漏洞,并承担全部损失。我方已于2018年12月28日通知贵司,并于当天提交了数据和文档,但一直没有得到贵司的回复 (根据原合同中21章第六条及第七条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贵公司提供的消费系统在使用支付宝充值过程中,充值和查询界面没有设定返回时间,造成后一位充值用户刷卡后直接将金额充在前一位账户上,此情况已经发生多次,经核实系统存在明显漏洞及缺陷给我司在后期维护上增加了很多工作量。根据原合同第21章第六条及第七条约定,请贵方尽快解决系统缺陷;贵公司提供的45台消费机中已有两台损坏,贵方工程师己于2018年10月22日将设备取走至今未归还,造成业主方多日无法使用,请将两台完好设备立即返还!依据合同贵方出具的附件(培训计划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中承诺的维护时间严重不符。我方将保留进一步采取其他权利。2019年1月16日,东方匹克公司致网信未来公司《关于贵司2019年1月11日来函回复》,载明:在贵司与我司天坛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贵司只采购了部分我司提供的产品和系统,该部分产品到达项目现场时,都按合同要求随附了合格证。而随着项目的进行,我司工作人员发现大量非我司供应的产品,我司就此曾与贵司联系人员沟通,并就此引起的风险告知了贵司联系人员,贵司联系人员一直不予回应。我司并未为贵司天坛项目开发供应支付宝充值系统,请贵司核实,如贵司自行定制系统并对接了我司消费充值系统,导致的账目问题及其他系统问题与我司无关。后续双方又进行了几次函件往来。

另,东方匹克公司以北京中科鼎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网信未来公司为被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二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软件行为构成侵权,该案尚未审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东方匹克公司与网信未来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合同签订后,东方匹克公司陆续向网信未来公司供货,其主张实际供货1 355 181元,但其中由张雷签收的货值为385 700元的货物,网信未来公司否认收货,东方匹克公司未进一步举证证明该货物实为网信未来公司签收,故本院确认东方匹克公司实际供货金额为969 481元。网信未来公司分四次付款,经本院合计,前三笔付款金额均为订单金额的30%,可以确认该三笔付款均为网信未来公司依约支付的定金。因双方约定的定金金额超过了担保法规定的定金上限,网信未来公司主张将超出部分抵做货款,对于该辩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双方争议的135 190.8元,其中90 127.2元,本院认定为网信未来公司支付的第三笔订单的定金。经合计,本院认定网信未来公司共支付货款796 967.1元,尚欠172 513.9元。

网信未来公司主张东方匹克公司提供的售饭机、查询机及充值机并非深圳市披克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并称上述机器在安装运行中发现存在问题,经东方匹克公司维修调试后,不能正常运行,要求退货。首先,双方在《采购合同》中并未就上述机器的生产厂家进行约定,其次,2019年1月11日,网信未来公司致东方匹克公司的《关于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天坛医院迁建一卡通项目工程验收工作联系函》,显示消费机和查询机都在运行中,并非无法运行,对于售饭机没有提出问题,故对于网信未来公司要求退货及返还退货货值定金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网信未来公司支付第三笔订单定金后,东方匹克公司逾期交货,网信未来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亦未按约向东方匹克公司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解除合同,且考虑到双方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本院认为网信未来公司在双方合同存续过程中径行退货已属违约,故其要求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东方匹克公司未依约履行交货义务,根据双方对于误期赔偿金的约定,应向网信未来公司支付延迟交货的误期赔偿金,具体金额由本院核算确定。网信未来公司在合同存续期间未与东方匹克公司协商亦未行使单方解除权,自行退货另向案外人订购货物,不符合涉案合同的约定,且其与案外人的订购合同发生在退货后,故其要求东方匹克公司承担购买货物差值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约定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清单和质量合格证,网信未来公司在开箱验收时未向东方匹克公司提出异议,签署了《产品到货验收单》,东方匹克公司主张合格证已随货物附箱,故对于网信未来公司要求东方匹克公司提供磁力锁合格证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网信未来公司认可已经使用了东方匹克公司提供的PK-KSV1.0加密软件,故其要求网信未来公司提供PK-KSV1.0加密软件、加密密钥,提供正版下载地址或安装介质、序列号及产品说明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网信未来公司要求终止东方匹克公司对已供设备5年维护和质保、并按照判定的已供货物货值总额的5%退还维护质保费的反诉请求,没有合同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网信未来公司要求东方匹克公司承担律师费600 00元,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网信未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东方匹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72 513.9元;

二、东方匹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网信未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误期赔偿金11 928.7元;

三、驳回东方匹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北京网信未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6元,由东方匹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510元(已交纳),由北京网信未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40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4574元,由北京网信未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472元(已交纳),由东方匹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梁 英
书  记  员   米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