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网信未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某某与被告北京网信未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8民初56号
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苗家坪镇。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明聪,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网信未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网信未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二原告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强
审判员高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