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科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科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恒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972民初860号
申请人:东莞市科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大道35号丰悦大厦第7层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55577428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顺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顺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恒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技交流中心412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12088211792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东莞市科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州市恒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恒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4025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提供了等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恒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4025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熊丹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