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科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万家美市政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972民初734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莞市科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大道35号丰悦大厦第7层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55577428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顺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顺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万家美市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中信协和大厦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55637253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东莞市科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莞市万家美市政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万家美市政服务有限公司1440335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提供等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担保。本院依法作出了(2017)粤1972民初7341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7年7月5日冻结了被申请人东莞市万家美市政服务有限公司在东莞银行的50×××15账户存款1440335元,已冻结42155.59元,未冻结1398179.41元,冻结期限从2017年7月5日起至2018年7月4日止。现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东莞市科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东莞市万家美市政服务有限公司在东莞银行的50×××15账户存款144033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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