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12执2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第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外商投资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391554XB。
法定代表人:陈胜山,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昌市北辰电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48号B栋2单元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99457393D。
法定代表人:徐兴华,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第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市北辰电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赣0112民初26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昌市北辰电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第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西第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市北辰电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西第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0)赣0112执27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涂国辉
审判员 程 磊
审判员 孙 情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杨海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