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第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第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九江亮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12执恢2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第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长堎镇外商投资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391554XB。

法定代表人:陈胜山,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九江亮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莲花镇濂溪大道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6749589879。

法定代表人:钟祥贵。

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的(2019)赣0112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九江亮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第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九江亮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07573元,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程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陈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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