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第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第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南昌市北辰电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12执275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第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男,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391554XB。

法定代表人:陈胜山,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昌市北辰电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48号B栋2单元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99457393D。

法定代表人:徐兴华,职务: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的(2019)赣0112民初26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昌市北辰电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第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昌市北辰电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65000元,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涂国辉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陈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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