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12执保39号
申请人:江西第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长堎外商投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胜山,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阳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何祖和。
被申请人:**,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申请人江西第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阳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第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第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阳光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熊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乔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