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22民初2051号
原告:沛县宝业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安国镇复兴大道与龙河线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唐山路北区南新西道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沛县宝业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沛县宝业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沛县宝业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