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86民初143号
原告:**,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东宁市。
被告:牡丹江市龙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其他自然信息不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牡丹江市龙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龙光公司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龙光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元,减半收取25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