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龙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龙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与林口县碧海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10民终5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牡丹江市龙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十条路长安街北,组织机构代码78601065-6。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龙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口县碧海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碧海蓝天购物广场(原二百),组织机构代码68886826-1。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林口县碧海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上诉人牡丹江市龙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林口县碧海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牡丹江市龙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未缴纳上诉费用,原审法院于2016年3月11日向上诉人送达了催缴上诉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上诉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吕毓
审判员***
审判员钱大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