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民初27号
原告:阿里斯顿热能产品(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607918141A,住所地无锡新加坡工业园行创一路**。
法定代表人:CROVELLAUMBERTOGASPARE(克罗韦拉·翁贝托·加斯帕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媛,女。
被告:****达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607921439N,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梅村工业集中区锡泰路**。
法定代表人:郭晓红。
原告阿里斯顿热能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达电器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许 超
人民陪审员 吴伟忠
人民陪审员 周勤南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孙春凤
书 记 员 王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