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862号
原告:***,女,194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男,194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里斯顿热能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新加坡工业园行创一路9号。
法定代表人:CROVELLAUMBERTOGASPAR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永乐民融消费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北青公路5000号。
原告***、***、**与被告阿里斯顿热能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永乐民融消费品配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骁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