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光、***与****热能产品(中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德金商贸有限公司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9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新执字第4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1月14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樊梅枝,女,1963年6月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热能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MALTEMPIFILIPPO,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德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热能产品(中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德金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热能产品(中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德金商贸有限公司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热能产品(中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德金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热能产品(中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德金商贸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具体数额与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热能产品(中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德金商贸有限公司的部分财产(具体财产详见扣押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国政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