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内2530民初39号
原告正蓝旗星光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正蓝旗上都镇。
法定代理人许金国;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现住正蓝旗。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现住锡林浩特市。
委托代理人***,女,1978年10月1日出生,现住正蓝旗。(与被告***兄妹关系)
原告正蓝旗星光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6月12日组成合议庭第二次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坏电力工程损失费共计187185.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于2016年11月28日16时许,被告***驾驶蒙H22017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2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车辆上装载的机械将***道路上的高压电线挂断,电线杆断裂后将部分人家房屋及太阳罩损坏,造成大面积停电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过22小时的紧急抢修工程,虽然原告方现已正常供电,此次事故导致供电设备大面积损坏,数家用户三天停电的严重后果。经正蓝旗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以无能力为由拒绝赔偿,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认可原告起诉的事实及诉讼请求。
在开庭审理中原告向法庭出示了以下证据:
1.营业执照和法人的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质及营业的合法性;
2.正蓝旗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证明被告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正蓝旗星光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无责;
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在交警大队对交通事故赔偿未达成调解意见;
4.正蓝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配电工程结算书(17页,另附2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2009年版本;2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建设预算定额使用指南及2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建设预算定额书籍六册),证明全国统一电力设施结算费用的依据及取费标准计算,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为187185.00元;
5.正蓝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卷宗中现场勘验笔录及***和***的询问笔录,证明被告撞断12米电杆8根,10米电杆6根的设施。
被告对以上证据的质证意见:对以上证据没有异议,都认可。
在开庭审理中被告未向法庭出示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8日16时许,207国道103公里处被告***驾驶蒙H22017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有2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车辆上装载的机械将***道路上的高压电线挂断,电线杆断裂后造成几家房屋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中,被告撞断14根电杆,造成大面积停电,经紧急抢修,正蓝旗星光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共损失了187185.00元。
本院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本案审理中原告出示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请求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标准,对此被告予以认可,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正蓝旗星光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损失187185.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那斯吐
陪审员马力
陪审员乌雅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