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蓝旗星光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万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正蓝旗星光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内2530民初121号
原告:内蒙古万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正蓝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蓝旗星光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正蓝旗。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内蒙古万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正蓝旗星光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古万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正蓝旗星光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内蒙古万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2018963.8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份以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原告承包了被告方电力公司建设项目,先后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1)、《合同书》(合同2)、《建工施工合同》(合同3)、《协议书》(合同4),分别承包被告公司院墙地、大门、外墙保温涂料、建设楼房四层及门厅、库房建设、新调度楼北的精装修楼房3-4层和局部1-2层门厅工程。原告均按期按质将工程交付被告,经索要,被告已数次支付过大部分工程款项,经双方对账,截止2018年11月26日被告欠合同132200.70元、合同21456181.60元、合同3575887元、合同4254694.50元,共计2318963.80元,原告起诉后被告又分三次给付了30万元工程款,现在尚欠2018963.80元。
被告正蓝旗星光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内蒙古万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示了四份《合同书》、2018年11月26日原、被告双方出具的企业询证函、中国工商银行网上电子回单。
本院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
经庭审举证、质证、当事人陈述,并经本院审查,认定事实如下:自2013年9月,原告内蒙古万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了被告正蓝旗星光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先后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1)、《合同书》(合同2)、《建工施工合同》(合同3)、《协议书》(合同4),分别承包被告公司院墙地、大门、外墙保温涂料、建设楼房四层及门厅、库房建设、新调度楼北的精装修楼房3-4层和局部1-2层门厅工程。2018年11月26日原、被双方均在《企业询证函》盖章,确认截止2018年11月26日,被告正蓝旗星光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共欠原告内蒙古万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318963.80元工程款,之后被告又给付原告工程款30万元,现被告正蓝旗星光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内蒙古万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018963.8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四份施工协议及《企业询证函》,系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认定其合法有效。被告正蓝旗星光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及时给付所欠工程款2018963.8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正蓝旗星光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万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018963.8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51.71元,由被告正蓝旗星光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春花
陪审员高建华
陪审员朝木日勒格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珠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