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8民初397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6年2月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策,北京君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思,北京君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华通兴业安装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13号3层。
法定代表人:廖英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红伟,女,1981年4月1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云霞,北京晟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颜培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利山,男,1979年12月3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鲲,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泰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街3号1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邹卫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涛,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望雄,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
第三人:沈超,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
第三人:北京华政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一园53号南楼02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华通兴业安装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公司)、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灵公司)、北京泰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豪公司),第三人沈超、北京华政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政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通兴业安装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2727547元的财产并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通兴业安装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禁止变更登记。2020年7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华通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华通兴业安装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华通兴业安装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化雨
人民陪审员 王书芝
人民陪审员 隋阿利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 助理 陆 静
书 记 员 郑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