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14030号
原告:上海锶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锶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后原告上海锶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锶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