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1民初3022号
原告:山东大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光电路155号光电加速器(一期)1号楼4楼401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中智信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明水二路206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街3号1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智信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盛和一路88号1栋1**8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大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中智信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能工程有限公司、中智信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大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大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大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8元,减半收取1269元,申请费1080元,由山东大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