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鑫炜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黑龙江华峰汇龙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牡丹江市鑫炜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002民初388号
原告:黑龙**峰汇龙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新城区中俄科技信息产业孵化中心1号楼11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牡丹江市鑫炜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新城区星河传说24号楼111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峰汇龙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鑫炜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黑龙**峰汇龙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黑龙**峰汇龙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