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原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鸡西市中原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鸡西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302执23号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中原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宝贵,男,195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鸡西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男,经理。
本院在执行鸡西市中原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鸡西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鸡西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鸡冠区X综合楼有房屋五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物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鸡西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鸡冠区X综合楼X-X,建筑面积40.67平方米的房屋,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鸡西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鸡冠区X综合楼X-X,建筑面积38.84平方米的房屋,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被执行人鸡西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鸡冠区X综合楼X-X,建筑面积70.55平方米的房屋,期限为三年。
四、查封被执行人鸡西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鸡冠区X综合楼X-X,建筑面积70.55平方米的房屋,期限为三年。
五、查封被执行人鸡西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鸡冠区X综合楼X-X,建筑面积70.55平方米的房屋,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