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302执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中原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宝贵,男,195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鸡西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中原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鸡西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鸡冠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执行人鸡西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鸡西市中原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欠款458767元,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鸡西市中原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5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鸡西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鸡西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20日预查封了被执行人鸡西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鸡冠区X综合楼的五处房屋,现申请人鸡西市中原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预与鸡西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中原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能与鸡西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